业内报道

城市流动人口住房的火灾隐患及解决对策

2016/8/23 11:13:57

    流动人口住房,主要是指农村人员进城务工临时居住的住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流动人口日益增多,这一现象的产生使得城市出租房屋产业兴起,但由于出租房火灾隐患突出、租住情况复杂、消防安全管理薄弱,使得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成为一大难题。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体会和当前工作实际,就当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及预防对策谈几点认识。

    一、出租房重大火灾案例

    由于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全国各地出租房屋火灾频频发生。2006年8月10日,云南昆明发生10死2伤的出租屋火灾事故;2007年2月4日,台州市黄岩东城街道发生15死6伤的出租房特大火灾事故;2009年1至10月,浙江省共发生火灾2223起,死亡52人。这些出租房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惨痛,给人们敲响警钟。虽然对于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其整治措施,各地消防部门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但前景仍然是不容乐观的。

    二、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管理薄弱,责任不明确。目前,不少出租房处在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城中村”,存在漏管失控现象,往往存在着承租方认为对于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该由房主负责,而房主认为应该由承租方负责,租聘双方都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导致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混乱。

    二是意识淡薄,火灾隐患突出。1.大多数出租房属于私人建房,这些出租房由于使用年限长而导致房屋严重老化;2.使用大量可燃物装修,不符合相关建筑;3.规范疏散出口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需要,同时,还有一些堆放大量杂物阻塞消防通道;4.乱拉电线,线路老化严重,违章用电等;5.未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有的虽然配备了简易的消防设施,但是损毁严重,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三是承租关系复杂,消防管理难度大。有的出租屋经过几次转租,承租关系复杂,一旦出租屋发生火灾,责任认定非常困难,多方互相指责,逃避责任。另外,出租方普遍认为房屋一旦出租就只管收租,其他都是承租人的事情。承租人普遍认为自己只使用房屋,房屋的安全问题应由出租方负债,造成出租屋消防安全出现“空档”。由于出租屋租赁双方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消防部门对任何一方实施行政处罚的难度较大,无法用一般的行政手段来处理。由于双方经济能力有限,为了自己切身利益,认定任何一方的责任都容易引起当事人要求重新认定和行政复议,增加了消防部门的工作压力和执法难度。

    三、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如何在新形势下摸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推进城市流动人口住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落实管理,强化法律责任

    租赁双方应明确租赁的法律责任,出租房不能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进行出租。承租方应提高法律意识,在承租时,应了解房屋的质量和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各街道要及时组织辖区派出所对居委会上报的本辖区内的闲置房和经验场所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或民房坚决不能让其从事经营、住宿等,对不规范要求落实安全的经营者或责任人,严肃进行查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房必须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确保万无一失。

    二是建立机制,明确主要职责

    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公安消防机构一家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建立并完善由政府挂帅、各职能部门广泛参与的消防安全网络,并且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及时处置包括火灾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针对把租赁房屋作为营业性场所和居住的工商、派出所、居委会、房管等部门必须进行开业前安全检查,严格把关,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能发放经营许可手续。基本派出所要以本辖区为单位,充分发挥消防民警等协管人员作用,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同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是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培训

    要减小火灾的发生,必须加强消防宣传工作,使租赁房屋的居民掌握防火基本知识和火灾逃生基本方法。借助各种宣传媒介,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与出租房消防安全常识,传授灭火和疏散逃生的各种技能。重点对出租房业主和从业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真正做到“四懂”:即懂得火灾危险性,懂得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懂得火场逃生的基本方法,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四会”:即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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